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228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彭瑜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杨君文宝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瑜,杨君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8执15号申请执行人:彭瑜,男,汉族,1978年6月11日出生,四川省汶川县人,住四川省汶川县。被执行人:杨君文宝,男,羌族,1984年10月18日出生,四川省茂县人,住四川省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黑水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彭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君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杨君文宝银行账户有存款3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君文宝的银行账户,划拨金额:34000.00元(大写叁万肆仟圆整),划拨至黑水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忠审判员 陈龙军审判员 刘 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