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雷爱国、邹莉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雷爱国,邹莉,雷金山,高素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896号之一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雷爱国。被告邹莉。被告雷金山。被告高素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爱国、邹莉、雷金山、高素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就欠款进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47元,减半收取792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23.5元,由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培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