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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贾友宝与青岛市交通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友宝,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12行初19号原告贾友宝被告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XX,职务主任。分管负责人袁海波,职务总工程师委托代理人张超,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友宝诉被告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贾友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瑞红人民陪审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曲军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