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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甘坤与西安广元堂医药生物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201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西安某医药生物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2017号原告:甘某,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被告:西安某医药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武某虎。原告甘某诉被告西安某医药生物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某医药生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某医药生物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对被告西安某医药生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判员  陈穗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帼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