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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朱迅与武汉公馆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迅,武汉公馆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973号申请执行人朱迅。被执行人武汉公馆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黄朝杰,经理。申请执行人朱迅依据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70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公馆娱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5608.16元、失业保险损失273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已受理朱迅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朱迅于2015年12月9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公馆娱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70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