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艳林、刘个孙等与梁桂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艳林,刘个孙,梁桂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8民初382号原告唐艳林,女,壮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原告刘个孙,男,壮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委托代理人唐艳林,女,壮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告梁桂珍,女,仫佬族,1964年1月19日出生,住南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艳林、刘个孙与被告梁桂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艳林、刘个孙于2016年4月15日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且不愿缴纳公告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艳林、刘个孙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艳林、刘个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艳林、刘个孙负担。审判员 李瑶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