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4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吕某1与吕某2、吕某1、孙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3,吕某2,吕某1,孙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853号原告吕某3,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吕某2,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吕某1,男,194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孙某,男,193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3与被告吕某2、吕某1、孙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3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某3负担。审 判 长  李艳丽代理审判员  刘秀英人民陪审员  佟春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冬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