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小英与施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英,施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437号申请执行人:赵小英,女,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施蕾,女,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施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施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施蕾银行存款人民币29152.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