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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邓宪纲诉辽中县新民屯镇北三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宪纲,辽中县新民屯镇北三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91民初1600号原告:邓宪纲,男,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李宏丽,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中县新民屯镇北三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辽中县。负责人:王洪,村委会主任。原告邓宪纲与被告辽中县新民屯镇北三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三台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峰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宪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宏丽、被告北三台村委会负责人王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宪纲诉称,原告系被告村村民。2012年1月19日,被告村委会因办公经费短缺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2分。原告将1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时,由被告村会计贺丽清开具收据,被告村书记和村主任分别在收据上签字。2014年1月19日,被告将利息支付给了原告。此后被告再未向原告给付过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还款人民币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按照月利2分计算,计52800元),共计15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三台村委会辩称,尚欠原告借款10万元及双方约定月利息2分属实,村委会现无收入来源,暂无力给付。经审理查明,邓宪纲系北三台村村民。2012年1月19日,北三台村委会因办公经费短缺向邓宪纲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2分。北三台村委会向邓宪纲出具专用收款收据一份,收据载明:付款单位(交款人)邓宪刚(笔误),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收款事由借款,月息2分。北三台村委会在收据上加盖公章。其后,北三台村委会向邓宪纲支付至2014年1月19日的利息。因北三台村委会未能返还邓宪纲借款本金及支付2014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邓宪纲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邓宪纲提供的专用收款收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北三台村委会作为借款人在邓宪纲催要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邓宪纲要求按照月利率2分主张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对邓宪纲要求北三台村委会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2014年1月20日至2016年3月9日的利息52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中县新民屯镇北三台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邓宪纲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51267元;二、驳回原告邓宪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78元,由被告辽中县新民屯镇北三台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356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峰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 田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