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宁波杭州湾新区友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卢香振、陈煜星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杭州湾新区友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卢香振,陈煜星,胡素芬,卢美丽,陈立毅,慈溪市天元镇利亚达电子器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286号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友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泉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立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香振。被告:陈煜星。被告:胡素芬。被告:卢美丽。被告:陈立毅。被告:慈溪市天元镇利亚达电子器材厂。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芦庵公路***号。负责人:卢香振。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友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香振、陈煜星、胡素芬、卢美丽、陈立毅、慈溪市天元镇利亚达电子器材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友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 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