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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永庆与陕西华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庆,陕西华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493号原告王永庆。被告陕西华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洪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洪彪,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庆与被告陕西华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庆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8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曼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