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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许虎祥与张德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虎祥,张德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民初1757号原告许虎祥,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海峰,泗洪县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德忠,农民。原告许虎祥与被告张德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2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6年4月21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兆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虎祥委托代理人杨海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德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其承包的某工地施工。2014年7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2700元,并立下欠条为凭据,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27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理应承担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德忠支付原告许虎祥工资款27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德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史兆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晨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