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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执复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吕晶涛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晶涛,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复79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吕晶涛,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案外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行,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程子荣,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复议人吕晶涛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辽0114执异7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行所提异议的内容为,被执行人在其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构成质押担保,其对该账户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故请求终止对保证金账户资金扣划的执行。对该异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执行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审查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辽0114执异75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关 兵审 判 员  乔维修代理审判员  史永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