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章中、陈爱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章中,陈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王章中,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陈爱国,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章中与被执行人陈爱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爱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章中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王章中申请被执行人陈爱国支付72111元及案件受理费1008.5元,被执行人陈爱国支付了177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法执字第3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晏耀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