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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枣阳市国土资源局诉曾礼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阳市国土资源局,曾礼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83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文广,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曾礼光。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枣土资监字(2015)8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5年3月曾礼光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枣阳市七方镇杜坡村农用地(一般耕地)492.0平方米用于建仓库及附属设施,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国土局认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于2015年8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曾礼光作出枣土资监字(2015)8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曾礼光将非法占用的枣阳市七方镇杜坡村492.0平方米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七方镇杜坡村;二、限十五日自行拆除在枣阳市七方镇杜坡村非法占用的49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非法占用的492.0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7380.0元。因曾礼光未履行义务,市国土局于2016年4月20日来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市国土局作出的该决定,认定曾礼光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枣阳市七方镇杜坡村农用地(一般耕地)492.0平方米用于建仓库及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市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第一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并依照法律程序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枣土资监字(2015)83号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道军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李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