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谢国英与叶竞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英,叶竞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3703号原告:谢国英,女,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公民身份号码:×××3708。委托代理人:李安,系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胜,系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竞廷,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810。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xx。负责人:唐珂。委托代理人:张慧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公司职员。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叶竞廷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86146.99元;2.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1.肇事车辆粤y×××××号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5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2.对原告的主张意见具体详见附表。3.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诉讼费。被告叶竞廷辩称:被告叶竞廷垫付的款项一并处理,其他意见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意见一致。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5日10时15分许,谢国英驾驶自行车行驶至南海区××牌坊路段时,与叶竞廷驾驶的粤y×××××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谢国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竞廷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谢国英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到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5日出院。后原告根据病情的需要,再到该医院及佛山市中医院进行了适当的门诊治疗,为此共产生了医疗费14535.16元,并产生了外购药品费87.72元。治疗终结后,经广东正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伤达八级伤残。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500元。原告属农村户籍,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地区连续生活工作满一年,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事故发生前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及收入情况。事故发生后,被告叶竞廷向原告垫付了医疗费9891.29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没有向原告垫付过款项。肇事车辆粤y×××××号小型轿车的登记权人是被告叶竞廷。该车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参投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条款,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核定原告的总损失为:第1-2项16622.88元;第3-8项202557.4元(具体详见附表)。原告上述损失合共219180.28元,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共赔付120000元,超出部分99180.28元,应由该被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500000元范围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需赔偿原告损失49616.88元(已扣除被告叶竞廷垫付的费用9891.29元)。由于原告的损失已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完毕,故在本案中被告叶竞廷不需承担赔偿责任,该被告垫付的费用可自行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69616.88元予原告谢国英。二、驳回原告谢国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1.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国英负担179.4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负担1832元。该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麦换弟附表:损失项目原告主张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本院认定及理由1医疗费(含三七费用)4731.59元非保险部分及无关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医药费不予认可。14622.88元(含被告叶竞廷垫付部分)2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请法院审查2000元(住院20天×100元/天)3护理费1400元请法院审查1400元(住院20天×70元/天)4残疾赔偿金181157.4元应按农村标准计算181157.4元(30192.9元/年×20年×30%)5鉴定费1500元不属于保险范畴1500元6误工费8456元原告事发时已满55周岁达退休年龄由于原告在伤残评定时已达退休年龄,且其无证据证实其因本起事故存在误工损失,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7交通费1000元没有交通费发票,不予认可酌定5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金额过高酌定18000元合计230244.99元——219180.28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