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8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胡晓延与平顶山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延,平顶山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866-1号原告胡晓延,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平顶山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延与被告平顶山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平顶山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土地使用权等财产(限额270万元)予以保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对此案的保全措施提供限额270万元的担保,并出具保单保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告平顶山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土地使用权等财产(限额27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间,限制其处分权,不得变卖、出租、抵押、支付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王红梅人民陪审员 马少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若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