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滨商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崔彦与曹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彦,曹肖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1791号原告崔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宓保来,杭州市天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肖飞。原告因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其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原告以其向被告催讨未还,于2015年12月2日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肖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崔彦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曹肖飞负担。原告崔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曹肖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账号:78×××8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账号为12×××68】。审 判 长  蔡智群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