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行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蒲昭斌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昭斌,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71行初148号原告:蒲昭斌,男,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公民身份号码×××1219。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洪焰,局长。委托代理人:周薇。委托代理人:黄佳玲,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昭斌不服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蒲昭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钟开屏代理审判员 刘彩虹人民陪审员 骆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倩衡黄丽梅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