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81执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严婧翠、钟美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婧翠,钟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婧翠,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钟美燕,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址岑溪市。本院执行申请人严婧翠与钟美燕钟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依据是本院作出的(2015)岑民初字14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另计)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另计)给申请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70元、申请执行费2175元。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国土、房产、工商及车管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屋未过户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该房屋须等待评估拍卖、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岑民初字1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文达执行员 覃 强执行员 严雪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德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