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姚某某虚开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34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玉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被告人姚某某在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该公司承揽的北安丽日嘉园铁路小区建设工程的油工项目,因姚某某雇用的临时工人不能出具发票其无法在该建筑公司结算工程款,姚某某于2012年12月31日通过名片小广告联系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广街的黑龙江晴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在该劳务服务公司虚开了1份金额为588455.7元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并将该发票交给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入账结算了工程款,该金额发票应缴税额为47664.91元。被告人姚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郭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发票复印件、营业执照、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姚某某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罚金已交纳。)二、非法所得人民币47664.9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简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