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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5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上海佟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江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佟达实业有限公司,江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097号原告上海佟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8-30号。法定代表人郑超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成,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成,居民。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原告上海佟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佟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佟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佟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上海佟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