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5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上海佟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江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佟达实业有限公司,江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097号原告上海佟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8-30号。法定代表人郑超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成,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成,居民。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原告上海佟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佟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佟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佟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上海佟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