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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3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蒋金月与王益浩、青岛皖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金月,王益浩,青岛皖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371-2号申请执行人蒋金月,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益浩,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皖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虞志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蒋金月与被执行人王益浩、青岛皖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13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3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