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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076号原告郭某某,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某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艾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