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076号原告郭某某,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某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艾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