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21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盖某某与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某,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370号原告:盖某某。被告: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盖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