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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潘后银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后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522号罪犯潘后银,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筠连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后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已交1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55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潘后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潘后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后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九点二分;获得二〇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潘后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后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五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