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中威机电国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2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城河西路328号。法定代表人:钱建伟。被执行人: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75885441-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机电工业园区(骆驼)。法定代表人:朱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半港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中威机电国际有限公司(ZHONGWEIELECTRO-MECHANICALINTERNATIONALCO.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德辅道中**号,中环88,22楼C室。法定代表人:梅芳,该公司董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中威机电国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甬镇商外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中威机电国际有限公司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11执2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代理审判员 李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庄志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