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81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仕轩与童庆福、苏森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轩,童庆福,苏森松,温大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1411号原告王仕轩,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李燕淇,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庆福,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苏森松,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永平,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大用,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仕轩与被告童庆福、苏森松、温大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仕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仕轩负担。审判员 周 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晓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