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戢艳秋与张忠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戢艳秋,张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41号申请人:戢艳秋,女,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纪成煤矿务工人员,现住本市新兴区红旗镇闫家沟村。被执行人:张忠坤,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纪成煤矿务工人员,现住本市新兴区红旗镇闫家沟村。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红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1月0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1月13日前履行(2015)新红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480.00元给付义务。申请人戢艳秋与被执行人张忠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忠坤于2016年5月22日前给付申请人戢艳秋800.00元,2016年6月22日前给付申请人戢艳秋800.00元,余款880.00元于2016年7月22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二、申请人戢艳秋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张忠坤给付迟延履行金的要求。三、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2执41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刘 程执行员 :杜俊峰执行员 : 吴 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