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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638号-1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广生与南昌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生,南昌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638号-1申请人:陈广生,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生,住江西省高安市。被申请人:南昌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A1903,组织机构代码:66200366-5。法定代表人:李一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生诉被告南昌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南昌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广生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63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南昌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广生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赣C×××××)。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 婷审判员 周蓉娟审判员 罗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