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士见与董镇广、董清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见,董镇广,董清顺,贾二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574号原告王士见。被告董镇广,约50岁。被告董清顺,约50岁。第三人贾二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见诉被告董镇广、董清顺,第三人贾二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士见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镇广、董清顺,第三人贾二强的起诉。本院认为,王士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士见负担。审判员 朱正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