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邓海波诉邓泽然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海波,邓泽然,王淑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2570号原告邓海波,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邓泽然,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王淑香,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海波与被告邓泽然、王淑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海波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邓海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宪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析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