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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邓海波诉邓泽然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海波,邓泽然,王淑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2570号原告邓海波,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邓泽然,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王淑香,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海波与被告邓泽然、王淑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海波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邓海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宪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析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