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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博来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革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辽市博来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白革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266号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博来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生,经理。被执行人:白革命,男,5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博来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革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2015)双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种子化肥款81,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6.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5日依据判决书来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1266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祥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