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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大坡镇新田村民委员会横冲村民小组、大坡镇新田村民委员会龙文肚村民小组等与潘朝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坡镇新田村民委员会横冲村民小组,大坡镇新田村民委员会龙文肚村民小组,潘朝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1514号原告:大坡镇新田村民委员会横冲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潘文朝,小组长。原告:大坡镇新田村民委员会龙文肚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周志龙,小组长。被告:潘朝辉(又名潘辉),男,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6113。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坡镇新田村民委员会横冲村民小组、大坡镇新田村民委员会龙文肚村民小组与被告周志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间���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阳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