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申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小明、钟娇凤、遵义思达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吴小明,钟娇凤,遵义思达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荣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7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大仓,该公司法律合规部部长。委托代理人:朱仲基,该公司项目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小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娇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遵义思达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珠海市荣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昭瑞,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修军,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小明、钟娇凤、遵义思达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荣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与珠海市荣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是中铁十五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国际商贸城项目部(以下简称:西北公司商贸城项目部),二审法院认定中铁十五局集团遵义国际商贸城项目部(以下简称:十五局商贸城项目部)与荣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错误。2、荣源公司与吴小明、钟娇凤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中铁十五局与吴小明、钟娇凤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3、二审法院认定罗永波以十五局商贸城项目部工作人员出现并代表项目部工作错误,罗永波系荣源公司职工。中铁十五局向本院提交工程开工报告、验收意见书等证据,以证明罗永波不是中铁十五局及其下属西北公司的职工。4、二审判决以荣源公司为劳务公司,从而认定荣源公司仅向西北公司商贸城项目部提供劳务,武汉森和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和公司)是向西北公司商贸城项目部提供钢材的推论错误。森和公司钢材向荣源公司供应钢材,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5、二审法院认定钢材尾款不当。吴小明、钟娇凤供应钢材2052.1977万元,荣源公司已支付1864万元,188.1997万元未支付。二审法院认定尾款759.7105万元未支付不当。(二)二审审理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径行判决,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系程序违法。中铁十五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铁十五局是否应支付吴小明、钟娇凤所主张的钢材款及钢材款金额。首先,森和公司钢材材料结算单载明所供应钢材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结算单列明供应商为武汉森和经贸有限公司,并有中铁十五局商贸城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其次,中铁十五局商贸城项目部向思达公司出具三份付款委托书,委托付款金额共计1450万,收款人均为吴小明,并列有吴小明银行账号及开户行,且该三份委托书均载明“我项目部一工区与武汉森和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钢材材料购销合同》……现委托贵公司付我项目部一工区钢筋材料款……”。中铁十五局遵义国际商贸城项目经理部是中铁十五局设立,负责一工区建设工作。结合以上证据和事实,可以认定森和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与其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的实际相对人是中铁十五局遵义国际商贸城项目部,且吴小明、钟娇凤所供应钢材用于中铁十五局商贸城项目部一工区的建设。该项目部是中铁十五局的内设部门,故二审法院认定支付钢材货款义务应由中铁十五局承担,中铁十五局应向吴小明、钟娇凤履行支付尾款义务,并无不当,中铁十五局此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铁十五局应支付尾款金额的问题。二审法院根据中铁十五局商贸城项目部出具的相关收货单、结算单、付款委托书等证据,及一审庭审质证时,中铁十五局对吴小明、钟娇凤所主张的7597105元钢材尾款的真实性未持异议的事实,判决由中铁十五局向吴明、钟娇凤支付尾款7597105元,认定事实充分,中铁十五该项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二审审理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问题。经查,二审审理期间主审法官接待了中铁十五局委托代理人吴广、李阳,荣源公司委托代理人伍启军、李承宽,吴小明、钟娇凤及其代理人邹建忠等人了解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法院通过询问当事人调查案情,不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中铁十五局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中铁十五局所向本院所提交的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的问题。经查,中铁十五局主张罗永波不是中铁十五局及其下属西北公司的职工,并提交的工程开工报告、验收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该证据与本案认定的基本事实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此外,2012年10月20日,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商贸城项目部与荣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二审法院认定十五局商贸城项目部与荣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系笔误。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的再审申请事由,中铁十五局未提出相关事实依据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铁十五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代理审判员 谭 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