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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炜国、朱玉容与湖北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炜国,朱玉容,湖北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财保44号申请人:徐炜国。申请人:朱玉容。被申请人:湖北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明珠大道。法定代表人:郭太银,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徐炜国、朱玉容因被申请人湖北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其借款26万元及利息未还,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武穴市明珠豪苑D栋1单元1509室商品房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徐炜国所有位于武穴市北川路北川公寓中单元一楼商品房(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炜国、朱玉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武穴市明珠豪苑D栋1单元1509室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二、查封申请人徐炜国位于武穴市北川路北川公寓中单元一楼商品房一套(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基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