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易林与杨高杰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易林,杨高杰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1643号原告杨易林,男,汉族,1954年10月8日出生。被告杨高杰,男,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易林诉被告杨高杰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易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庆审判员 苏 静陪审员 耿立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