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81刑初45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9月8日生于河南省社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6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6日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俊梅、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以花钱可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马某某现金1850元挥霍。2015年1月3日,王某某退赔马某某现金1850元。201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以花钱可办理货运资格证为由,骗取丁某某现金700元挥霍。2015年1月5日,王某某退还丁某某现金700元。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以可托关系通过驾驶证培训科目一考试为由,骗取丁某甲现金1800元挥霍。2015年6月24日王某某退赔丁某甲现金1800元。2014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可托关系通过驾驶员培训科目一考试,骗取康某某现金3000元挥霍。案发前退还康某某1000元,2015年1月5日,王某某退赔康某某现金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证人赵某、马某、陈某、杨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马某某、丁某某、丁某甲、康某某陈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总计7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主动履行财产刑处罚,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并处罚金,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安兆军审 判 员 薛正林人民陪审员 陈维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琪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