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韩银涛与李小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0961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1983年5月28日生。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现年44岁。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以原、被告就所欠材料款达成了新的偿还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89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