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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章春喜与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春喜,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758号原告:章春喜,男,汉族,1927年3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先芝,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自荣,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小波,董事长。被告: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文森,总经���。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春喜与被告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春喜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沈敏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二里井西队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章春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80���元的其他财产;二、对提供担保的沈敏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二里井西队4幢402室(房地权阜字第2004006705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