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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1615号原告陈某某,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许某某,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荣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