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武林杰、王伟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武林杰,王伟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84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被执行人武林杰。被执行人王伟娜。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与被执行人武林杰、王伟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6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建华共申请执行6637.56元,同意被执行人王伟娜一次性给付3000元,余款及利息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6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