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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武林杰、王伟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武林杰,王伟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84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被执行人武林杰。被执行人王伟娜。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与被执行人武林杰、王伟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6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建华共申请执行6637.56元,同意被执行人王伟娜一次性给付3000元,余款及利息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6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