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3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肖国忠与深圳市富莱雅手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国忠,深圳市富莱雅手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485号申请执行人肖国忠。被执行人深圳市富莱雅手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建新。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6)6-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富莱雅手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54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凯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德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