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郑家康犯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家康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852号罪犯郑家康,现在押武夷山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仓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家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被告人郑家康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6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家康在考核期内,曾于2015年5月因不安技术人员要求进行生���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罪犯考核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7.4分。2015年12月16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7.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家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