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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新军与耿金章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军,耿金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600号原告:刘新军。被告:耿金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军诉被告耿金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军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新军负担。审判员  王方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