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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周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461号原告郭某某,男。被告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因诉讼准备不充分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佳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玉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