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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罗印廷与被告雷万芳、雷占山婚约财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印廷,雷万芳,雷占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411号原告罗印廷,男,1988年4月5日生,汉族。被告雷万芳,女,1988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雷占山,男,1959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印廷与被告雷万芳、雷占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印廷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状内容中的诉求与事实理由不符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印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印廷承担。审判员  仲继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