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涂传高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传高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传高,无业。2015年3月4日因吸食和容留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传高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辛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传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初,被告人涂传高在本市青云谱区塔子桥附近从一名为“眼镜子”的人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0粒和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同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人涂传高在本市青云谱区佳美医院附近向吸毒人员王某出售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粒和甲基苯丙胺0.8克,后王某吸食部分。同年11月29日0时许,民警在本市西湖区桃花路抓获王某并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粒(净重0.5克)。同日15时许,民��通过王某与被告人涂传高相约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粒和甲基苯丙胺10克。同日16时许,民警在本市西湖区船山路锦江之星宾馆门口抓获前来进行毒品交易的涂传高,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粒(净重1.9克)和甲基苯丙胺一袋(净重7克)。经鉴定,上述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涂传高、王某尿液与甲基苯丙胺试剂相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称重照片、扣押清单、入库单、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2.吸毒人员罗某、王某的证言:3.被告人涂传高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检测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5.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传高作为��有吸毒情节的人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两次共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9克、甲基苯丙胺7.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涂传高当庭辩称其两次毒品交易都没有收钱,第一次500元没有要,第二次王某没有见到他,没有交易,第一次的数量不能算上去,王某吃剩下的东西不是我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人涂传高在本市青云谱区佳美医院附近向吸毒人员王某出售价值人民币4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粒和价值100元的甲基苯丙胺(约0.8克),后王某吸食部分。2015年11月29日0时许,民警在本市西湖区桃花路抓获王某并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粒(经称量净重0.5克)。同日15时许,民警通过王某与被告人涂传高��约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粒和甲基苯丙胺10克。同日16时许,民警在本市西湖区船山路锦江之星宾馆门口抓获前来进行毒品交易的涂传高,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粒(经称量净重1.9克)和甲基苯丙胺一袋(经称量净重7克)。经鉴定,上述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涂传高、王某尿液与甲基苯丙胺试剂相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11月25日下午17时左右,王某给了其3粒麻古没有要钱,后根据公安民警要求约了王某带5粒麻古到我家楼下将王某抓获了。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29日凌晨公安民警抓获其时从其搭乘的的士车上缴获的5粒麻古是从“胖子”(即涂传高)手中买来��,在公安民警的监督下我打电话给涂传高要10克冰毒,20粒麻古,涂传高说麻古每粒40元,冰毒每克70元,我叫他帮忙送到船山路锦江之星宾馆,然后公安机关带我到锦江之星等候,大概过了一个小时涂传高打电话给我说到了,公安民警几分钟后就将他抓获了。之前在2015年11月21日左右,大概下午四点左右我打电话给涂传高要10粒麻古和100元钱的冰毒,我们在佳美医院附近碰面后,他给了我10粒麻古和100元钱的冰毒,我给了他500元钱,毒品交易完成后就各自分开了。冰毒重1克左右,麻古10粒被你们公安机关缴获了5粒,送了3粒给罗某吃,自己吸食了两粒麻古和100元钱的冰毒。3、被告人涂传高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被告人涂传高于2015年11月29日接到“毛栗子”(即王某)电话要10克冰毒,20粒麻古,涂传高说麻古每粒40元,冰毒每克70元,得到对方同意,双���约好于船山路锦江之星宾馆碰面,涂传高在家拿了20粒麻古和所有的冰毒去了船山路锦江之星门口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麻古20粒,冰毒一袋重7克左右。其之前于2015年11月20日左右,下午四点左右“毛栗子”打电话要10粒麻古和100元钱的冰毒,我说一共500元,麻古40元一粒,冰毒100元钱大概有0.8克,他也同意了,我们约好在佳美医院附近碰面。他来之后说没带钱下次给我,我给了他10粒麻古和100元钱的冰毒。到现在他还没给我钱。11月20日左右王某跟我说过他的手机掉了,用了一个新号码,就是11月29日跟我联系的号码。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涂传高辨认,王某就是向其购买毒品的“毛栗子”。4、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民警于2015年11月29日零时30分许依法对王某所乘的士车进行检查发现一小塑料袋装有5粒麻古;2015年11月29日下午16时30分许对涂传高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发现冰毒、麻古各一塑料袋。5、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民警通过吸毒人员王某约被告人涂传高进行毒品交易时将被告人涂传高抓获。6、通话清单,证明涂传高与王某2015年11月29日的通话情况。7、话单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1月20日左右王某与涂传高电话联系时的手机事后遗失,后王某补办了新号码。8、称重笔录及称重照片,证明从被告人涂传高身上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经称量净重1.9克,甲基苯丙胺经称量净重7克;查获王某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粒经称量净重0.5克。9、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涂传高、王某、罗某尿液与甲基苯丙胺试剂相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10、扣押清单及入库单,证明从王某处扣押甲基苯丙胺片剂5粒,从涂传高出扣押甲基苯丙胺片剂20粒,甲基苯丙胺7克,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4克、甲基苯丙胺7克均已入库。11、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涂传高身份情况。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罗某、王某因吸毒被罚款五百元;2015年3月4日被告人涂传高因吸毒行政拘留十日,容留吸毒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合并执行十五日。13、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经鉴定上述查获的三塑料袋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涂传高作为具有吸毒情节的人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两次共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9克及10粒、甲基苯丙胺约7.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涂传高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辩解第一次毒品数量不应计算的意见与法律规���不符,不予采纳。本案存在数量引诱的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传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娟人民陪审员 张薇霞人民陪审员 喻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舸速 录 员 袁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