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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胥良与青岛可爱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良,青岛可爱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胥良。委托代理人江雨,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青岛可爱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会,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胥良与被执行人青岛可爱服饰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等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审结,该案青李劳人仲案字(2015)第150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胥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9107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青岛可爱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财物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进行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胥良等37人同意以上述查封、扣押财物其中的童装及辅料一宗的评估价值折抵本案全部案款,并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李劳人仲案字(2015)第15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