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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田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772号原告:田某甲。被告:田某乙。被告:田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诉被告田某丁、田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审判员  夏姗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永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