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田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772号原告:田某甲。被告:田某乙。被告:田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诉被告田某丁、田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审判员 夏姗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永露 关注公众号“”